條款與條件

最後更新: 2026年8月18日

定義

  • 承運人(Carrier):指任何陸運、海運或空運承運人,包括但不限於船東或船舶經營人、駁運人、公路運輸商、運河或陸路運輸經營人、鐵路、航空公司,以及其僱員、代理人、代表、分包商、倉庫經營人和貨運代理人。
  • 公司(Company):指 Relosmart Limited;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亦包括其僱員、代理人、代表、承包商、分包商,以及代表其搬運、處理、持有或倉儲物品的人員。
  • 合同(Contract):指就物品訂立並受本條款約束的合同。
  • 客戶(Customer):指下單或與公司訂立合同的任何人士或機構,包括託運人、收貨人、發送人、接收人、貨物所有人及使用公司服務的受益人。
  • 目的地服務(Destination Service):指報價單列明並由雙方同意在目的地地址提供的服務。
  • 整櫃(FCL):指整箱裝運,無須在交付承運人前與其他貨物拼箱。
  • 物品(Goods):指報價單和裝箱清單所述、由公司或客戶安排包裝、倉儲或運輸的物品,不包括運輸用升降箱或其他容器。
  • 拼箱(LCL):指不足整櫃的貨物,在發運前與其他客戶貨物合併裝運。
  • 本地業務(Local Transaction):指在香港境內將物品從一地搬運至另一地的業務。
  • 海外業務(Overseas Transaction):指將物品由香港發送至海外的業務。
  • 報價單(Quotation):指公司根據客戶在報價前提供的資訊,就所需服務和費用出具的報價。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單數包含複數,複數亦包含單數。本條款適用於本地及海外業務。

1. 客戶保證

客戶與公司進行任何交易時,明確保證並確認:

  • 客戶是合同所涉物品的所有人,或已獲所有人授權;
  • 客戶有權代表自身及任何現有或日後對物品享有權益的人接受本條款;
  • 客戶向公司及有關機構提供的所有重要資訊均完整、準確,並會及時通知可能影響公司履行合同的任何情況變化;
  • 客戶授權公司代表其與承運人訂立提供目的地服務所需的合同,並授權公司在報價及帳單中計入代墊費用和公司收費。

2. 公司義務

2.1 海外業務

在遵守本條款的前提下,公司在海外業務中的義務限於:

  • 按客戶要求,在約定時間和地點包裝物品;
  • 在香港約定時間和地點接收物品,並交付至公司選定的承運人;
  • 如物品未能立即交付承運人,公司可自行決定以適當方式和地點倉儲,但相關風險及費用由客戶承擔;
  • 安排並支付公司認為適當的承運人,將物品運送至合同列明的目的地。

公司僅以貨運代理人身份行事,並非公共或私人承運人。物品的轉運還受實際承運人、代理、機構和主管機關的合同、條款、規則及規例約束;如與本條款衝突,以本條款為準。

客戶確認,物品一經在香港交付並由承運人接收,公司就物品運輸、派送或承運承擔的責任即告解除;任何委託公司轉運的物品均由客戶自行承擔風險。

公司不就運輸路線的選擇或變更、裝卸、甲板上或甲板下倉儲、裝船、轉船、再裝運或倉儲方式承擔責任。公司提供的航線、裝運、到港、裝卸或派送時間僅為參考估計,可能在不另行通知的情況下變更;客戶須自行向有關承運人確認並安排收貨。

如公司認為物品或其任何部分無法安全、妥當地繼續運輸,或必須採取額外措施或支出額外費用,公司可在不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指示承運人採取措施、安排繼續運輸、棄置或倉儲物品。該等安排視為合同項下適當交付,客戶須應要求償還公司因此合理產生的費用。

物品可在任何地點或港口卸貨、轉運、改由水運、陸運、空運或其他方式繼續運輸,並可能隨時接受起運地、目的地或轉運地海關及政府機關檢查。

公司不保證物品在特定時間抵達卸貨港或派送地點,也不保證滿足任何市場需求。對於提前派送、延遲派送、錯交或未交付造成的直接、間接或後果性損失,公司不承擔責任。

2.2 本地業務

在遵守本條款的前提下,公司在香港本地業務中的義務限於按約定時間和地點包裝所需物品、接收物品並運送至合同列明的目的地。

如出現公司認為使搬運更困難或不可行的不可預見情況,包括提貨地或目的地電梯停用、通道受阻、無法停車、事故、地址變化或物品無法搬運,公司可自行決定暫停或改期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無須事先通知。相關風險、費用及額外成本由客戶承擔。

3. 客戶協議

3.1 危險物品、資料與派送

公司不接受有毒、危險、有害、易燃、爆炸、可能危及人身、動物或財產的物品,或在任何國家屬非法持有的物品(統稱危險物品),除非公司已預先書面同意。客戶交付或提供物品供收取,即保證物品並非危險物品並適合公司接收。任何危險物品造成的罰款、索賠、損害、費用及法律費用均由客戶承擔並賠償公司;發現危險物品後,公司或實際持有人可自行決定銷毀、處理或處置該等物品。

客戶對提供給公司的所有資訊負責,包括物品資料、收件人名稱和地址,以及任何需要特別處理或照顧的物品性質和狀況。公司無義務核實客戶提供的資訊。因資料錯誤、遺漏或違反本條款而導致的損失、索賠、責任或額外費用,均由客戶承擔並賠償公司。

如因地址或標記不足或錯誤、客戶或指定收件人未收取、目的地無法進入等原因無法派送,公司可按客戶風險和費用倉儲物品。物品連續 21 天或以上 未能交付或無人領取時,公司可在不通知客戶的情況下自行決定退回或以私下交易、公開拍賣等方式出售物品。倉儲、出售或退回的全部費用由客戶承擔。

客戶須對與物品有關的海關或其他申報獨自負責。公司無義務就申報提供意見或核查;因申報錯誤或遺漏導致的損失由客戶承擔。

如客戶將物品申報為家庭用品或個人物品,即表示其保證該等物品無商業價值、不會在目的地出售,並僅供客戶個人使用。

客戶須確保物品在約定時間可供包裝和收取,並在物品到達目的地後安排接收。因客戶延遲或未能履行該等安排產生的損失或額外費用,均由客戶承擔並賠償公司。

如物品由客戶或第三方包裝,公司不對該等包裝負責,也無義務檢查或就包裝提供意見。

3.2 保險、合規與賠償

除非公司另有書面同意,客戶須自費為物品投保,公司不負責安排保險或提供保險意見。如客戶要求公司協助投保且公司同意:

  • 除非客戶在公司接收物品前書面通知相反情況,客戶交付物品即保證物品在交付或提供時適合運輸或倉儲;
  • 客戶須遵守海關、政府、港口及其他主管機關關於運輸的規定,並承擔關稅、稅款、罰款、徵費、費用和損失;
  • 保險受承保人通常的除外責任及條件約束,公司不對承保人、保險種類、建議險種或未承保風險負責;
  • 客戶須應要求償還保險相關全部費用;公司接受的任何口頭或書面投保請求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公司記錄為最終依據。

客戶應在任何時候就公司履行合同而遭受或產生的全部責任、損失、損害及人身傷害向公司作出賠償。對於運輸、倉儲或派送過程中的事故、延誤、錯交、處理不當、遺失、損壞、利潤損失或任何直接、間接及後果性損失,公司不承擔責任。

4. 分包

本條款中的分包商包括直接及間接分包商及其代理人、代表和僱員。公司可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義務承包或分包。

公司不對承運人、倉庫經營人、代理人、承包商或分包商的選擇、提名、替換、行為、遺漏、違約、延誤、疏忽、錯交、處理不當、遺失、損壞或事故承擔責任。客戶不得對公司該等人員提出使其承擔與物品有關責任的索賠;如仍提出,客戶須賠償公司由此產生的全部後果。

公司及其僱員、代理人、代表、承包商、分包商、承運人、運輸商、倉庫經營人和貨運代理人均可享有本條款中使公司受益的全部保護。

5. 費用支付

客戶須在收到發票後立即支付應付公司的全部費用,不得作任何扣減、抵銷或扣留,即使物品已遺失或損壞亦然。逾期款項自到期日起按**每月 5%**計息,直至實際付款日。

在全部未付款項(包括利息、倉儲費及其他額外費用)結清前,公司可扣留並不向客戶交付物品。扣留期間,公司可自行決定倉儲方式和地點,風險及費用由客戶承擔;公司無義務為被扣留物品投保,也不對其損失、變質或腐壞負責。

公司對物品享有留置權,以擔保合同項下及客戶欠付公司的全部款項和追討費用。如客戶逾期 7 天或以上 未付款,公司可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以私下交易或公開拍賣等方式出售物品。若出售所得不足以支付欠款、倉儲及出售費用,公司有權向客戶追討差額。

公司可保留航空公司、保險經紀、貨運代理或航運代理就派送、倉儲或運輸物品支付的通常佣金、回扣、津貼或其他報酬,無須向客戶抵扣或交代。

6. 報價

如運費、保險費、匯率或其他適用於物品的費用發生變化,公司可通知客戶修訂報價和收費;修訂收費須取得客戶書面接受後方可收取。

報價自出具日起 30 天內有效。除非報價另有說明,報價僅涵蓋從一個起運地址到一個目的地址的一次正常搬運,並以普通家庭用品、正常進出條件為基礎。稅費、關稅、港口費用、保險費、罰款及運輸中產生的額外服務費用均由客戶承擔。

6.1 價格基礎及額外費用

價格以客戶提供的資訊、雙方約定的工作、通常作業條件,以及港幣與其他貨幣之間的匯率、運費、保險費及其他費用沒有變化為基礎。公司可在報價接受前或後因下列情況增加或修訂價格:

  • 物品資料不準確,導致額外成本或費用;
  • 運費、保險費或其他費用增加;
  • 客戶要求額外工作或變更指示;
  • 出現不可預見情況或作業條件,導致額外成本或費用。

收費將按裝載後物品及其容器、包裝的實際總重量和/或外部總體積,以及實際提供的服務範圍計算。

除非公司書面同意,報價通常不包括以下額外服務或費用:

  • 家具、固定裝置、機器、設備或其他器具的拆裝;
  • 海關關稅、稅款、增值稅等;
  • 因電梯不足或無法使用而使用樓梯派送;
  • 滯期費、集裝箱租金、倉儲期間保險、倉庫費、加班費、倉儲費及租賃費;
  • 高層吊運、進出倉庫操作費;
  • 因文件或資料遲交、錯誤、不完整、無法聯絡客戶或客戶不在目的地導致的後果;
  • 非正常辦公時間、週六、週日和公眾假期作業;
  • 非約定日期拆包、特定範圍以外派送、空調、燈具、電器及玻璃等的拆裝;
  • 改派至不同地點、城鎮、城市或地區。

海外業務中的到付貨件還須承擔公司不時公佈的額外服務費;如目的地存在外匯管制,現行收費為帳單金額的 3% 或每票 500 美元,以較高者為準。

7. 索賠與爭議

與起運地服務履行或遺漏有關的索賠,客戶須立即通知公司,且最遲不得超過索賠發生後 72 小時,以便公司及時核查和必要時補救。

任何短少、錯交、處理不當、遺失、損壞、延誤、疏忽或其他索賠,客戶須在收到物品後 7 天內書面提出並由公司實際收到;如完全未交付或完全遺失,則須在公司通知的預計到達日後 7 個日曆日內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公司責任視為完全解除,客戶視為不可撤銷地放棄相關索賠。

索賠須以書面提出,載明完整詳情,並附庫存清單及公司要求的其他證據或文件。

在不影響本條款其他規定的前提下,公司就遺失或損壞物品承擔的責任最高為每公斤毛重 2 美元,每票最高賠償額為 64 美元。目的地服務的賠償責任最高為每磅淨重 HK$0.66。公司將在可能範圍內協助查找問題原因,並協助客戶及保險人處理索賠。

不可抗力包括火災、水災、爆炸、戰爭、罷工、禁運、政府要求,或公司、客戶或其分包商無法控制的其他情況。在不可抗力導致的延誤或未能履行範圍內,任何一方均不承擔責任。

8. 公司責任與免責

公司不對因轉運或運輸延誤、未能執行指示、利潤或市場損失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亦不對公司就物品分類、關稅、稅款或其他徵費作出的任何口頭或書面報價、說明、陳述或資訊承擔責任。任何承包商或分包商代表公司作出的承諾,除非經公司授權人員書面確認,否則無效。

8.1 免責情形

公司不對下列原因引致的損失或損害負責:

  • 客戶的錯誤行為、遺漏或疏忽;
  • 物品固有瑕疵、缺陷或狀況;
  • 罷工、停工、騷亂、戰爭、敵對行動、政府行為或干預;
  • 某國政治局勢突然變化,導致正常貿易做法無法繼續;
  • 事故、動物、害蟲、火災、水災、盜竊、爆炸等;
  • 船舶、飛機或其他運輸工具遲到、延誤或延遲開航;
  • 因禁用包裝材料或蟲害導致海關沒收或銷毀;
  • 天災;
  • 物品不在公司實際佔有或控制期間;
  • 客戶提供的描述、價值或其他資料不準確;
  • 公司已盡合理謹慎仍無法避免或防止的事件及其後果。

結語

本條款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香港法律解釋。因本條款產生的爭議,應提交由雙方同意的一名仲裁員仲裁;如未能達成一致,可由香港總商會當時的會長或主席應任一方請求委任。仲裁在香港進行,並以英語進行。

公司向客戶發出的書面通知,如送達或郵寄至客戶向公司提供的地址,即視為有效送達。電話通知、口頭通知或向客戶提供的電話號碼留言,對客戶同樣具有約束力。

取消政策

客戶透過交回報價接受表確認服務後,如延期或取消服務,須支付以下費用:

  • 搬運開始日前 14 天以上:搬運費的 20%,最低 HK$4,500 或等值當地貨幣;
  • 搬運開始日前少於 14 天但不少於 8 天:搬運費的 30%,最低 HK$4,500 或等值當地貨幣;
  • 搬運開始日前少於 8 天:搬運費的 60%,最低 HK$4,500 或等值當地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