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 承运人(Carrier):指任何陆运、海运或空运承运人,包括但不限于船东或船舶经营人、驳运人、公路运输商、运河或陆路运输经营人、铁路、航空公司,以及其雇员、代理人、代表、分包商、仓库经营人和货运代理人。
- 公司(Company):指 Relosmart Limited;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亦包括其雇员、代理人、代表、承包商、分包商,以及代表其搬运、处理、持有或仓储物品的人员。
- 合同(Contract):指就物品订立并受本条款约束的合同。
- 客户(Customer):指下单或与公司订立合同的任何人士或机构,包括托运人、收货人、发送人、接收人、货物所有人及使用公司服务的受益人。
- 目的地服务(Destination Service):指报价单列明并由双方同意在目的地地址提供的服务。
- 整柜(FCL):指整箱装运,无须在交付承运人前与其他货物拼箱。
- 物品(Goods):指报价单和装箱清单所述、由公司或客户安排包装、仓储或运输的物品,不包括运输用升降箱或其他容器。
- 拼箱(LCL):指不足整柜的货物,在发运前与其他客户货物合并装运。
- 本地业务(Local Transaction):指在香港境内将物品从一地搬运至另一地的业务。
- 海外业务(Overseas Transaction):指将物品由香港发送至海外的业务。
- 报价单(Quotation):指公司根据客户在报价前提供的信息,就所需服务和费用出具的报价。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单数包含复数,复数亦包含单数。本条款适用于本地及海外业务。
1. 客户保证
客户与公司进行任何交易时,明确保证并确认:
- 客户是合同所涉物品的所有人,或已获所有人授权;
- 客户有权代表自身及任何现有或日后对物品享有权益的人接受本条款;
- 客户向公司及有关机构提供的所有重要信息均完整、准确,并会及时通知可能影响公司履行合同的任何情况变化;
- 客户授权公司代表其与承运人订立提供目的地服务所需的合同,并授权公司在报价及账单中计入代垫费用和公司收费。
2. 公司义务
2.1 海外业务
在遵守本条款的前提下,公司在海外业务中的义务限于:
- 按客户要求,在约定时间和地点包装物品;
- 在香港约定时间和地点接收物品,并交付至公司选定的承运人;
- 如物品未能立即交付承运人,公司可自行决定以适当方式和地点仓储,但相关风险及费用由客户承担;
- 安排并支付公司认为适当的承运人,将物品运送至合同列明的目的地。
公司仅以货运代理人身份行事,并非公共或私人承运人。物品的转运还受实际承运人、代理、机构和主管机关的合同、条款、规则及规例约束;如与本条款冲突,以本条款为准。
客户确认,物品一经在香港交付并由承运人接收,公司就物品运输、派送或承运承担的责任即告解除;任何委托公司转运的物品均由客户自行承担风险。
公司不就运输路线的选择或变更、装卸、甲板上或甲板下仓储、装船、转船、再装运或仓储方式承担责任。公司提供的航线、装运、到港、装卸或派送时间仅为参考估计,可能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变更;客户须自行向有关承运人确认并安排收货。
如公司认为物品或其任何部分无法安全、妥当地继续运输,或必须采取额外措施或支出额外费用,公司可在不事先通知客户的情况下指示承运人采取措施、安排继续运输、弃置或仓储物品。该等安排视为合同项下适当交付,客户须应要求偿还公司因此合理产生的费用。
物品可在任何地点或港口卸货、转运、改由水运、陆运、空运或其他方式继续运输,并可能随时接受起运地、目的地或转运地海关及政府机关检查。
公司不保证物品在特定时间抵达卸货港或派送地点,也不保证满足任何市场需求。对于提前派送、延迟派送、错交或未交付造成的直接、间接或后果性损失,公司不承担责任。
2.2 本地业务
在遵守本条款的前提下,公司在香港本地业务中的义务限于按约定时间和地点包装所需物品、接收物品并运送至合同列明的目的地。
如出现公司认为使搬运更困难或不可行的不可预见情况,包括提货地或目的地电梯停用、通道受阻、无法停车、事故、地址变化或物品无法搬运,公司可自行决定暂停或改期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无须事先通知。相关风险、费用及额外成本由客户承担。
3. 客户协议
3.1 危险物品、资料与派送
公司不接受有毒、危险、有害、易燃、爆炸、可能危及人身、动物或财产的物品,或在任何国家属非法持有的物品(统称危险物品),除非公司已预先书面同意。客户交付或提供物品供收取,即保证物品并非危险物品并适合公司接收。任何危险物品造成的罚款、索赔、损害、费用及法律费用均由客户承担并赔偿公司;发现危险物品后,公司或实际持有人可自行决定销毁、处理或处置该等物品。
客户对提供给公司的所有信息负责,包括物品资料、收件人名称和地址,以及任何需要特别处理或照顾的物品性质和状况。公司无义务核实客户提供的信息。因资料错误、遗漏或违反本条款而导致的损失、索赔、责任或额外费用,均由客户承担并赔偿公司。
如因地址或标记不足或错误、客户或指定收件人未收取、目的地无法进入等原因无法派送,公司可按客户风险和费用仓储物品。物品连续 21 天或以上 未能交付或无人领取时,公司可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自行决定退回或以私下交易、公开拍卖等方式出售物品。仓储、出售或退回的全部费用由客户承担。
客户须对与物品有关的海关或其他申报独自负责。公司无义务就申报提供意见或核查;因申报错误或遗漏导致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如客户将物品申报为家庭用品或个人物品,即表示其保证该等物品无商业价值、不会在目的地出售,并仅供客户个人使用。
客户须确保物品在约定时间可供包装和收取,并在物品到达目的地后安排接收。因客户延迟或未能履行该等安排产生的损失或额外费用,均由客户承担并赔偿公司。
如物品由客户或第三方包装,公司不对该等包装负责,也无义务检查或就包装提供意见。
3.2 保险、合规与赔偿
除非公司另有书面同意,客户须自费为物品投保,公司不负责安排保险或提供保险意见。如客户要求公司协助投保且公司同意:
- 除非客户在公司接收物品前书面通知相反情况,客户交付物品即保证物品在交付或提供时适合运输或仓储;
- 客户须遵守海关、政府、港口及其他主管机关关于运输的规定,并承担关税、税款、罚款、征费、费用和损失;
- 保险受承保人通常的除外责任及条件约束,公司不对承保人、保险种类、建议险种或未承保风险负责;
- 客户须应要求偿还保险相关全部费用;公司接受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投保请求对客户具有约束力,公司记录为最终依据。
客户应在任何时候就公司履行合同而遭受或产生的全部责任、损失、损害及人身伤害向公司作出赔偿。对于运输、仓储或派送过程中的事故、延误、错交、处理不当、遗失、损坏、利润损失或任何直接、间接及后果性损失,公司不承担责任。
4. 分包
本条款中的分包商包括直接及间接分包商及其代理人、代表和雇员。公司可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承包或分包。
公司不对承运人、仓库经营人、代理人、承包商或分包商的选择、提名、替换、行为、遗漏、违约、延误、疏忽、错交、处理不当、遗失、损坏或事故承担责任。客户不得对公司该等人员提出使其承担与物品有关责任的索赔;如仍提出,客户须赔偿公司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
公司及其雇员、代理人、代表、承包商、分包商、承运人、运输商、仓库经营人和货运代理人均可享有本条款中使公司受益的全部保护。
5. 费用支付
客户须在收到发票后立即支付应付公司的全部费用,不得作任何扣减、抵销或扣留,即使物品已遗失或损坏亦然。逾期款项自到期日起按**每月 5%**计息,直至实际付款日。
在全部未付款项(包括利息、仓储费及其他额外费用)结清前,公司可扣留并不向客户交付物品。扣留期间,公司可自行决定仓储方式和地点,风险及费用由客户承担;公司无义务为被扣留物品投保,也不对其损失、变质或腐坏负责。
公司对物品享有留置权,以担保合同项下及客户欠付公司的全部款项和追讨费用。如客户逾期 7 天或以上 未付款,公司可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以私下交易或公开拍卖等方式出售物品。若出售所得不足以支付欠款、仓储及出售费用,公司有权向客户追讨差额。
公司可保留航空公司、保险经纪、货运代理或航运代理就派送、仓储或运输物品支付的通常佣金、回扣、津贴或其他报酬,无须向客户抵扣或交代。
6. 报价
如运费、保险费、汇率或其他适用于物品的费用发生变化,公司可通知客户修订报价和收费;修订收费须取得客户书面接受后方可收取。
报价自出具日起 30 天内有效。除非报价另有说明,报价仅涵盖从一个起运地址到一个目的地址的一次正常搬运,并以普通家庭用品、正常进出条件为基础。税费、关税、港口费用、保险费、罚款及运输中产生的额外服务费用均由客户承担。
6.1 价格基础及额外费用
价格以客户提供的信息、双方约定的工作、通常作业条件,以及港币与其他货币之间的汇率、运费、保险费及其他费用没有变化为基础。公司可在报价接受前或后因下列情况增加或修订价格:
- 物品资料不准确,导致额外成本或费用;
- 运费、保险费或其他费用增加;
- 客户要求额外工作或变更指示;
- 出现不可预见情况或作业条件,导致额外成本或费用。
收费将按装载后物品及其容器、包装的实际总重量和/或外部总体积,以及实际提供的服务范围计算。
除非公司书面同意,报价通常不包括以下额外服务或费用:
- 家具、固定装置、机器、设备或其他器具的拆装;
- 海关关税、税款、增值税等;
- 因电梯不足或无法使用而使用楼梯派送;
- 滞期费、集装箱租金、仓储期间保险、仓库费、加班费、仓储费及租赁费;
- 高层吊运、进出仓库操作费;
- 因文件或资料迟交、错误、不完整、无法联系客户或客户不在目的地导致的后果;
- 非正常办公时间、周六、周日和公众假期作业;
- 非约定日期拆包、特定范围以外派送、空调、灯具、电器及玻璃等的拆装;
- 改派至不同地点、城镇、城市或地区。
海外业务中的到付货件还须承担公司不时公布的额外服务费;如目的地存在外汇管制,现行收费为账单金额的 3% 或每票 500 美元,以较高者为准。
7. 索赔与争议
与起运地服务履行或遗漏有关的索赔,客户须立即通知公司,且最迟不得超过索赔发生后 72 小时,以便公司及时核查和必要时补救。
任何短少、错交、处理不当、遗失、损坏、延误、疏忽或其他索赔,客户须在收到物品后 7 天内书面提出并由公司实际收到;如完全未交付或完全遗失,则须在公司通知的预计到达日后 7 个日历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公司责任视为完全解除,客户视为不可撤销地放弃相关索赔。
索赔须以书面提出,载明完整详情,并附库存清单及公司要求的其他证据或文件。
在不影响本条款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就遗失或损坏物品承担的责任最高为每公斤毛重 2 美元,每票最高赔偿额为 64 美元。目的地服务的赔偿责任最高为每磅净重 HK$0.66。公司将在可能范围内协助查找问题原因,并协助客户及保险人处理索赔。
不可抗力包括火灾、水灾、爆炸、战争、罢工、禁运、政府要求,或公司、客户或其分包商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在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或未能履行范围内,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责任。
8. 公司责任与免责
公司不对因转运或运输延误、未能执行指示、利润或市场损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亦不对公司就物品分类、关税、税款或其他征费作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报价、说明、陈述或信息承担责任。任何承包商或分包商代表公司作出的承诺,除非经公司授权人员书面确认,否则无效。
8.1 免责情形
公司不对下列原因引致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 客户的错误行为、遗漏或疏忽;
- 物品固有瑕疵、缺陷或状况;
- 罢工、停工、骚乱、战争、敌对行动、政府行为或干预;
- 某国政治局势突然变化,导致正常贸易做法无法继续;
- 事故、动物、害虫、火灾、水灾、盗窃、爆炸等;
- 船舶、飞机或其他运输工具迟到、延误或延迟开航;
- 因禁用包装材料或虫害导致海关没收或销毁;
- 天灾;
- 物品不在公司实际占有或控制期间;
- 客户提供的描述、价值或其他资料不准确;
- 公司已尽合理谨慎仍无法避免或防止的事件及其后果。
结语
本条款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按香港法律解释。因本条款产生的争议,应提交由双方同意的一名仲裁员仲裁;如未能达成一致,可由香港总商会当时的会长或主席应任一方请求委任。仲裁在香港进行,并以英语进行。
公司向客户发出的书面通知,如送达或邮寄至客户向公司提供的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电话通知、口头通知或向客户提供的电话号码留言,对客户同样具有约束力。
取消政策
客户通过交回报价接受表确认服务后,如延期或取消服务,须支付以下费用:
- 搬运开始日前 14 天以上:搬运费的 20%,最低 HK$4,500 或等值当地货币;
- 搬运开始日前少于 14 天但不少于 8 天:搬运费的 30%,最低 HK$4,500 或等值当地货币;
- 搬运开始日前少于 8 天:搬运费的 60%,最低 HK$4,500 或等值当地货币。
